《廣西壯族自治區建設工程質量檢測不合格項目閉合處理規定》政策解讀
一、修訂背景和編制過程
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報告的管理,確保對檢測不合格項目處理的及時性和規范性,是確保建筑工程結構安全、防止質量事故發生的一項重要措施。但近年來在全區日常檢測結果統計以及層級監督檢查情況看,材料試驗、實體質量檢測不合格情況不在少數,并且,責任單位和檢測機構也沒有將檢測結果及時報告當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監督機構,許多檢測不合格結果沒有進行閉合處理,或處理時沒有處理記錄和處理結果,造成部分不合格材料用在工程上,不合格結構構件未及時返修、加固或拆除,給工程結構安全帶來嚴重的質量隱患,因此,為保證主體結構安全,必須加強檢測不合格項目閉合管理。
通過加強檢測不合格項目的閉合管理,明確、規范我區檢測不合格項目閉合管理程序、處理辦法以及人員行為標準,使我們全過程掌握工程施工各階段的材料試驗和實體質量檢測情況,及時發現和處理檢測不合格項目,從而確保工程質量安全。
2016年4月,我廳即開始組織專家起草該規定,并于2016年11月形成了第一稿征求意見稿在廣西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網上公開征求意見,同時,書面向各設區市征求意見,有11個單位或個人反饋了意見(其中1家單位或個人未署名,6家單位無意見)。2016年12月,在充分考慮了征求意見的基礎上,我廳對文件再次進行了修改,形成了第二稿。2016年12月28日,我廳組織了一次專家論證會,9位到會專家分別提出了修改意見,據此我廳再一次進行修改形成了第三稿(終稿)并通過合法性審查。
二、修訂依據
(一)《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
(二)《廣西壯族自治區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規定》
(桂建管〔2013〕11號)
(三)《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建設部令 第141號)
(四)《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 50300-2013
三、主要內容:
本規定共有16條,分別明確了建設工程質量檢測不合格項目閉合處理的概念;明確了閉合檢測的時間以及閉合程序;明確了參建有關單位、檢測機構對檢測不合格項目的處置要求以及監督機構監督要求。
第一、二條,建設工程質量檢測不合格項目閉合處理規定的依據及閉合處理的概念。
第三條至第九條,明確了參建有關單位、檢測機構對檢測不合格項目的處置要求。
第十條至第十二條,明確監督機構對不合格項目閉合處理監督的要求。
第十三條至第十六條,明確條文解釋機關等其他事項。
附件1和附件2,分別是檢測不合格臺賬樣式和檢測不合格項目處理方式一覽表。
|